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国际 ISSN:1006-5199

国内刊号:11-3591/A

创刊时间:1995年

出刊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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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刘青:《共产党宣言》中的法律思想

【内容提要】  《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主义诞生的重要标志,其中蕴含的法律思想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成熟。作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共产党宣言》揭示与论证了法的本质,提出并论证了无产阶级民主与法的关系,指出了无产阶级运用资产阶级法律进行合法阶级斗争的道路,展现出先进的人权思想观念。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在批判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习近平同志积极倡导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价值观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是马克思先进人权思想的发展和创新,符合我国和世界发展的历史潮流与趋势。

【关键词】  《共产党宣言》;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

1.李龙(1937-),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  430072);

2.刘青(1988-),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北武汉  430072)。


    《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第一个纲领性文献,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中饱含着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经典阐述,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世界观,揭示了法的本质问题、人类社会的历史运动与法律发展的规律,以及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自己的法制的历史必然性,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


   一、《宣言》揭示与论证了法的本质


在马克思之前,众多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已对法的本质问题展开了大量的思考与探索。针对法的本质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的本质的不同认定,是决定各个流派法学思想的基石与前提。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认为这是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尽管这些法学家、思想家或政治家为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作出了许多贡献,“但由于他们缺少一个严谨而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作指导,和本身所处阶级地位的限制,他们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科学水准不能不受到很大的局限”。对于法的本质的揭示,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洞察全部法律现象的核心所在。“马克思、恩格斯正是由此出发,顽强探求,从而实现了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在《宣言》中,法的本质被一针见血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指出,法是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由一定的物质基础决定的。“法的根源的物质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发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已经考察了法的本质问题,认为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而不是神的意志或者上帝的意志,也不是人类的理性主权者的命令,而是由实实在在的社会历史条件、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沿用和强化这一认识,指出“决定法律的基本面貌、引起法律发生各种变化的决定性的与终极的原因,是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进一步发展和指出,作为意识和观念范畴的法,会随着物质形态、生产力水平、社会发展条件等物质性因素的发展而改变。他们反问道:“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出,法的本质是阶级意志并且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资产阶级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意志。“阶级意志,乃是基于该阶级共同的根本利益而形成的整体意志,并非该阶级中某一个集团或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个别成员意志简单的总和,更不是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5页。〗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开篇勾勒性地回顾资产阶级的产生历程,进而揭示资产阶级逐渐成为统治阶级、并将其意志上升为法律的历程。先是指出资产阶级是从中世纪的一部分市民分离的源头出发,如其中写道:“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随后,马克思恩格斯描述了通过美洲的发现,新航道、新市场的开辟以及后来的殖民化与殖民地贸易,带来了对原有市场需求的改变与扩大,资产阶级极大地增长了自身的实力。在这逐渐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封建时期的一切阶级几乎全部被资产阶级所排挤”,最后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资产阶级成为其中的统治阶级,他们的意志才最终上升为法。《宣言》写道:“现代资产阶级本身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一系列变革的产物。”并且,“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律不可能是所有人意志的反映,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夺取了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且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形式的统治阶级意志,并非是所有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体地说,法所体现的只是同统治阶级根本利益联系紧密的那些最重要最基本方面的意志,而且这种意志必须经过国家认可或制定,才能具有法律这种表现形式,才具有国家意志性。”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指出,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的法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以唯物史观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揭示法的物质性以及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基础上,法的内容的本质则被剥离并彰显出来。《宣言》中的表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是唯物史观在法学中集中而又生动的体现。然而,马克思对法的这一本质的发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建立在长期的对已有的关于法的各种不同理论的思考批判基础上,从其早期的法学思想所展露出的、没有逃离出唯心主义思想限制的对法的本质的思考,到《莱茵报》时期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再认识与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萌芽出的、作为后来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观,再到创立了唯物史观、初步完成了哲学史上的根本性变革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伴随着这一过程中所亲历的各种社会与历史的现实,最终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才得以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精辟地分析人类文明社会的演变史,深刻地揭示社会发展的客观运动规律,同时也明确地提出科学地把握法的运动规律的重要思想”,才揭示出法的内容由资产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一论断。也因此,《宣言》宣告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成熟,法的本质也最终得以清晰体现。


二、《宣言》提出并论证了无产阶级民主与法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继揭示与论证法的本质是阶级意志,尤其是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是占据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后,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的主要任务就是夺取政权,实现民主。“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显然,这个民主并不是资产阶级民主,而是无产阶级民主。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为什么提出工人要争夺民主以及实现无产阶级民主呢?

“民主”,一般认为更多属于政治学范畴,其字面意思一般指“人民统治”。在韦伯字典中,“民主”被定义为“大多数人的统治”。一般谈及的“西方民主”,普遍被认为起源于古雅典和罗马共和国等城市,指由当时的自由男性居民组成的不同派别行使不同程度的选举权。根据政治学家拉里·戴尔曼的观点,民主由四个关键要素组成:(1)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来选择和取代政府的政治制度;(2)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政治,公民生活;(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治和法律同等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法治。在现代使用中,民主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制度,权力由公民直接行使,或由其选举代表自己组成一个理事机构,比如议会进行政治运作。民主常被认为与政体相关联。换言之,“民主是一种处理冲突的制度,其结果取决于参与者的作用,但没有一个单一的力量能控制发生的事情及其结果,这种结果的不确定性是民主固有的,使得所有的力量为实现自己的利益重新进行斗争,从而将权力下放到一套规则中,而非由一群人掌控”。

民主与法的关系一直密不可分。国家是否民主,民主的实现程度如何,决定着其法律的性质。自然法先驱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以及普罗塔格拉等人就探索过法律到底应该是服从一个唯一的人的意志还是应该遵循民主政体,抑或是应该坚持贵族制的政体。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讨论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认为国家与法具有一致性以及国家政体决定法律。“法律不能凌驾于政体之上,法律要受政体的制约,要为政体服务。”当然,也有法学学者认为法律决定政体的性质,比如斯宾诺莎认为,“国家是建立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力量上的社会……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政体,取决于人民签订契约的情况。人民可能把最高统治权交给一个人,可能交给少数人,可能交给多数人或全体人;这样就分别产生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马克思对民主与法的关系是这样论述的:“在一切不同于民主制的国家中,国家、法律和国家制度是统治的东西,却并没有真正在统治,就是说,并没有物质地贯穿于其他非政治领域的内容。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要争取民主,就是要使法不再是仅仅代表少数人的资产阶级意志,而是成为大多数人的法,那么就需要代表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首先推翻资产阶级,取而代之其统治地位,并且进而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进行改造,将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变成国家财产。《宣言》中说道:“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也就是采取这样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在经济上似乎是不够充分的和无法持续的,但是在运动进程中它们会越出本身,而且作为变革全部生产方式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正由于资产阶级的法的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意志本质,这种资产阶级的法的阶级性限定了其必然谋取的是少数人的利益,而非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无产阶级要改变这种性质,只有打破决定其性质的物质基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所有制才能实现。而且,无产阶级只有通过暴力革命“争取民主主义,进而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还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因为消灭了私有制关系,因而消灭了阶级对立存在的条件,阶级消失了,法亦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无产阶级只有通过争得民主才能彻底打破原有的法的资产阶级意志的阶级性。首先,这与资产阶级的发展以及资产阶级法的形成的历史过程密切相连。资产阶级在本身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最初产生于初期城市的自由市民等级,发展到最后成为统治阶级,其每一阶段的发展,都伴随着相对应的政治上的成就。封建主统治时期,资产阶级是被压迫的等级;工场手工业时期,资产阶级又是等级制的君主国里或专制的君主国里与贵族相抗衡的势力;“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可以看出,阶级的统治势力需要采取特定的组织体制。同时,在无产阶级这边,在经历了法国里昂工人起义、英国宪章运动、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的失败之后,无产阶级也意识到,仅仅通过工人阶级的抗议反抗等温和的争取权利的方式并不能取得成功,而只有用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夺取无产阶级的民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建设共产主义才能根本上改变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性。

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把争得民主同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无产阶级政治统治联系起来。正如《宣言》指出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尽管这并没直接提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思想,但在这一论断中已经表明了它的实质,基本勾勒出法具有的治国理政地位。强调与论述无产阶级民主的重要性是《宣言》的重大功绩之一,是无须争辩的。


三、《宣言》指出了无产阶级运用资产阶级法律进行合法阶级斗争的道路


除却无产阶级要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民主从而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还为无产阶级的斗争指出了一条道路: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要利用“自由、平等、民主”等资产阶级口号进行必要的合法斗争,迫使他们承认工人阶级的部分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这样说道:“共产党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尽可能明确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敌对的对立,以便德国工人能够立刻利用资产阶级统治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条件作为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以便在推翻德国的反动阶级之后立即开始反对资产阶级本身的斗争。”在《宣言》第一章“资产者和无产者”部分指出:“无产者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织成为政党这件事,不断地由于工人的自相竞争而受到破坏。但是,这种组织总是重新产生,并且一次比一次更强大,更坚固,更有力。它利用资产阶级内部的分裂,迫使他们用法律形式承认工人的个别利益。英国的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就是一个例子。”

归纳而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合法斗争道路有两种意思,“利用资产阶级统治所必然带来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作为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和“利用资产阶级内部的分裂,迫使他们用法律形式承认工人的个别利益”。具体而言,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要运用资产阶级法律进行合法阶级斗争的道路,是指既然资产阶级法律客观上为无产阶级提供了“合法”斗争的机会,无产阶级就应不失时机地运用,而不必做无谓的牺牲。与占据了统治地位、也经历了较长时间发展相对成熟的资产阶级相比,在工业时代才渐渐形成的无产阶级力量还远不能及,更没能积攒到通过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能力以及斗争水平。熟知的欧洲三大工人运动——法国里昂丝织工人两次起义、英国宪章运动、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的失败就是最好的教训。这一方面反映了对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更说明了交战双方的力量对比在当时也不利于无产阶级暴力革命的成功。尽管18307月和18482月在巴黎以及在西班牙大部分无产阶级发动对资产阶级的巷战取得了一些胜利,但都是在资产阶级的军队与无产阶级起义者之间站有国民自卫军,它或者是直接投入到起义者一方,或者是因自己的消极犹疑的态度而使得军队发生了动摇,并且还为起义者提供武器,这并不能说明无产阶级已经具备了革命斗争的实力或掌握了成熟的时机。因此,在革命时机尚未成熟的时候,无产阶级就应该利用合法斗争积蓄力量,不做无谓的牺牲。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要运用资产阶级法律进行合法阶级斗争的道路,是指无产阶级通过合法斗争迫使资产阶级以“法律”方式承认工人的个别利益具备了一定的可能性。“英国的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就是一个例子。”工业革命后,机器的使用和现代工厂的建立,使得工人原本的工作和生活习惯被迫发生巨大的改变,他们的劳动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直以来以劳动为基础的传统家庭关系被打破,成年男工的家庭地位日益下降。不仅冲击了工人的传统观念,更造成了工人相对悲惨的境遇。19世纪上半期,英国纺织工业区发生了一场旨在通过议会制定工厂法,减少工厂工人的工作时间,为工厂童工、少年工、女工制定十小时工作制的工厂改革运动。由于资产阶级压迫下在工厂里无限时劳动的工作时间问题是造成工人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成为运动者首要攻击的目标。英国工人阶级经过30年惊人顽强的斗争,利用当时英国议会中托利派中产阶级福音主义和传统家长主义思想与代表金融巨头的辉格党派之间的利益分歧和暂时的分裂,终于争得了在184768日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在英国议会的通过。该法案在法律上确立了十小时的工作制标准,为纺织业和其他行业进一步缩短工时奠定了基础。

第三,无产阶级必须看到这种斗争方式的局限性,那就是只有可能使“个别利益”得到保护,而不能维护整个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更不是能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有效方式。同时,它也只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取得成功,比如在革命尚未成熟或革命低潮时期,或“实施资产阶级民主时间比较长的一些老牌帝国主义国家”。英国十小时工作日法案的例子也可以看出,无产阶级通过“合法”方式争取到的当时纺织行业儿童和妇女的利益,仅仅代表的是“个别利益”。然而,夺取资产阶级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新政权,逐步建立共产主义的政权,最终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是整个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合法”方式迫使资产阶级以“法律”方式承认从而争取到的个别权利仅仅是在资产阶级法律下承认的权利,并不能改变其本质的阶级性,也并不能使无产阶级被剥削和压迫的地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并且,倘若完全迷信这种“合法”斗争形式,企图通过议会道路使资本主义“和平”长入社会主义,则容易陷入右倾机会主义的泥潭,从而将无产阶级的革命限制在资产阶级法制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同时,愿意以“法律”方式承认无产阶级的部分权利,也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发展到了一定程度,相对成熟之时,这种“承认”是在不会对整个资产阶级利益造成根本性冲击的前提下对无产阶级作暂时性安抚而采取的妥协。一旦革命的成熟条件得以具备,“合法”斗争方式必然要被暴力革命所取代。

第四,随着资产阶级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统治地位不断巩固,其法制因而也相应变化。无产阶级运用“合法”斗争的难易程度以及客观条件也相应不同。任何事物都要经历萌芽、产生、发展和成熟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资产阶级也不例外。也正如《宣言》中所说的,“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资产阶级的每一发展阶段,其法制的受重视程度和发展成熟程度都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在资产阶级发展初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刚刚夺取政权,资产阶级对法制比较重视,“强调个人自由,以个人权利作为法律的本位,无产阶级进行合法斗争的客观条件要多一些”。但到了资产阶级发展到完全成熟的帝国主义阶段,垄断取代了自由竞争,“社会本位”代替了起初的“法律精神”,资产阶级对所有权的行使和契约自由的限制越来越多,同时资产阶级法律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使得无产阶级“合法”斗争可以利用的“缝隙”越来越少。因此,无产阶级要面对更加严峻的客观环境,增加了运用“合法”斗争的难度。


四、《宣言》展现了先进的人权思想


《宣言》展现了先进人权思想的观念,提出了一个未来的理想,这个理想是为个人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创造条件。《宣言》第二章最后一段写道:“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里,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人的彻底解放、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谈无产阶级夺取统治地位之后,提出必须要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措施,包括要“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取消现在这种形式的儿童的工厂劳动。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这即是马克思先进人权思想的体现之一。

人权一直被认为是西方发展中其文明演进与人类进化发展的结果。最早在古代自然法与自然理念中就产生了人权的主张。文艺复兴时期,人权成为“帝国的基石”,人类的目的是要实现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在早期的资产阶级中,人权被赋予“天赋”之名,理解为生来具备、不可剥夺、不能转让的自然而然的权利;近代资产阶级将人权进一步拓展,指出人权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等,是人们转让一部分自然权利予以国家之后还保有的权利。这些人权观都存在一个共同点,即只是在强调人权的“单位”性,也就是以“这个人”的权利为人权探讨的起点,并不是一切人、所有人和每个人,同时,似乎也并未关注到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

纵观马克思在《宣言》之前体现其法学思想的著作,可以发现,“人”一直是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是最终落脚点。《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针对当时弗·威廉四世继任普鲁士国王颁布新的书报检查令,以表面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来掩盖实质的专制制度,指出“法典应该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而非是用来掩盖书报检查制度的障眼术;在针对林木盗窃法的辩护中,马克思明确表示出“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要求权利主体平等的观点;《德法年鉴》时期,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指出德国未来的革命必须是“人类解放”而非仅仅只是“政治解放”,“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并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争取人的“普遍权利”。当然在《宣言》中,以人为权利主体的法学思想更加表露无遗。《宣言》末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世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个人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的完善和实现是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无产阶级运用夺取的统治地位对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进行改造后,最终的目的是要消灭阶级,消除差别,从而消灭不平等,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自由和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在批判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第一,马克思揭示了人权产生的客观规律性。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揭露“天赋人权”的欺骗性。第二,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坚持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明确指出:“世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批判了各类两者一致性的“权利本位论”。第三,指明了人权问题必须与人类解放事业联系起来。他们认为,代替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将是一个以个人自由为他人自由创造条件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共同体。

《宣言》展现出“每个人的自由”和“一切人的自由”的人权思想之所以说是先进的,是因为它符合世界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积极倡导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价值观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与此不谋而合,是马克思先进人权思想的发展和创新,符合我国和世界发展的历史潮流与趋势。“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源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33月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的演讲。基于对国际形势和世界格局的洞察,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前瞻性的思考,习近平指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否定了一直以来的“国强必霸”的逻辑。此后四年里,在国际国内重要场合习近平将近100多次谈及命运共同体。在2015928日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他提出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等五点主张,擘画了中国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路线图;2017119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习近平再一次提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以此作为演讲主题——“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刻、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今被写入联合国多项决议,这一理念已经得到广大会员国的普遍认同。

可以看出,《宣言》先进的人权思想理念正在不断地为世界历史和现实所证实,当下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的密切联系正使得世界日益成为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质即人类的共同理想,也就是要为个人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创造条件。马克思一贯认为,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从民族性、地方性的历史向普遍性、世界性的历史转变,共产主义世界历史时代必然取代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时代,从地域性的个人转变为世界历史性的个人是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通往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陈学明:《永不消逝的“幽灵”——重读〈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

[2] 郑天喆主编:《马克思主义研究资料:第2卷〈共产党宣言〉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

[3] 董云虎、刘武萍:《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台北:海峡评论社,1992年。

[4] 陈波:《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人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5] 郝贵生:《如何认识〈共产党宣言〉的核心思想》,《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11期。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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